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錨定五大著力點,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發布時間:2021-05-17 17:28

信息披露是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監管是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的重心,證監會高度重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設。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正式施行,對信息披露作了專章規定,2021年3月19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信披辦法》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信披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則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則。完善自愿披露制度,細化自愿披露的具體標準,明確自愿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原則,強調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進一步規范自愿披露行為。細化披露媒體要求,根據新《證券法》規定將指定媒體改為規定媒體,同時,明確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僅摘要需要在紙質媒體披露,其他內容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
 
二是完善定期報告制度。明確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針對性完善上市公司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其中,明確要求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要求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三是細化臨時報告要求。補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對新《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已規定的重大事件作了援引規定,并補充完善其他重大事件事項。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披露時點,明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即觸發披露義務。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強化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要求,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規范董監高對外發布信息行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明確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明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行業規范、業務規則等發表專業意見,新增證券服務機構保存工作底稿及配合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的義務,并完善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要求
 
五是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完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補充了上市公司監管領域常用的監管措施類型。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贊成票,又在定期報告披露時表示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行為,專門設置了法律責任。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本次《信披辦法》修訂回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且將監管實踐中探索形成的成熟制度與有益經驗加以總結,上升到規章層面,有效完善了信息披露監管規則,對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高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于投資者充分獲取信息,審慎作出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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